加盟专线:0571-82830308
手机:18626850512
来源:安博官网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6-03-04 17:23:05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
(三)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自2026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不含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3.自2026年1月1日起,销售旧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4.自2026年1月1日起,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住房,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5.自2026年1月1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6.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7.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六、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和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外,在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文件规定:“……
(一)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销售自行采掘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和以自行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自行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2.小型水力发电单位销售自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6.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7.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另外的费用的建筑服务。
8.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9.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设立的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法人机构在县(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县(市、区、旗)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区。
10.非企业单位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11.公路经营企业收取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高速公路的开工日期,以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
12.提供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打理财产的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互助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资本预算、股权资本预算、股债结合型资本预算、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
(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39号)。
(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2年第35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二)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者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2.收取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公路、桥、闸的开工日期,以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围填海方式获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确定合同开工日期。
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
(三)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固定资产,是指有效期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3.自2026年1月1日起,销售旧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5.自2026年1月1日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6.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六、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和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外,在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3.增值税法实施后,纳税人在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时,“劳务”相关项目填写口径有何变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政策解读,增值税新政将原“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并入“服务”范畴,为便于纳税人理解政策及准确填写,应税劳务项目填写口径做以下变动:一是调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简称一般纳税人主表)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填写口径,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的销售额填写在本栏。二是调整一般纳税人主表第10栏“免税劳务销售额”填写口径,纳税人本期按照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和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的销售额填写在本栏,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三是明确《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简称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一))“项目及栏次”中,“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服务”不包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四是明确《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称小规模纳税人主表)“本期数”和“本年累计”的“货物及劳务”列中的“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服务、不动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列中的“服务”不包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二)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发票上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2.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5.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
(一)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体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
(二)业务之间有着非常明显的主附关系。主体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体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体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
(一)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三)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
(四)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
第三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第四十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是指货物发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报关出口日期早于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出口的当日。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
(一)纳税人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日。
(二)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完成权属登记或者实际交付不动产,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所称的不动产转让完成;完成权属登记且实际交付不动产的,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不动产转让完成的时间。
(四)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规定:“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所列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附件1《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为容器,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文件规定:“……
(三)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自2026年1月1日起,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住房,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10.一般纳税人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文件规定:“
(二)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文件规定:“……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整体的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筑设计企业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先制作的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在2026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2.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文件规定:“……
(二)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文件规定:“……
四、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交易,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
(五)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公司,为满足公司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公司,接受公司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服务企业,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含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比照上述政策执行。
(十一)纳税人按照本公告第四条第三项至第九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
1.适用第四条第五项规定,以工资、福利支付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为合法有效凭证。
2.适用第四条第七、九项规定,向政府支付土地价款的,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适用第四条第七、八项规定,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款项,以发票或者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为合法有效凭证。如因丢失等原因没办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以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为合法有效凭证。
4.适用第四条第九项规定,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货币形式拆迁补偿费用,以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为合法有效凭证。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能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二)纳税人按照第四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的,应按以下规定开具发票,否则,不得扣除。
1.适用第四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适用第四条第五、七、八项规定,全部含税销售额和扣除的价款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列明,发票的税额按含税销售额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
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
四、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交易,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十一)纳税人按照本公告第四条第三项至第九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
1.适用第四条第五项规定,以工资、福利支付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为合法有效凭证。
2.适用第四条第七、九项规定,向政府支付土地价款的,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适用第四条第七、八项规定,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款项,以发票或者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为合法有效凭证。如因丢失等原因没办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以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为合法有效凭证。
4.适用第四条第九项规定,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货币形式拆迁补偿费用,以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为合法有效凭证。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能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二)纳税人按照第四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的,应按以下规定开具发票,否则,不得扣除。
1.适用第四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适用第四条第五、七、八项规定,全部含税销售额和扣除的价款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列明,发票的税额按含税销售额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文件规定:“……
(一)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7.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另外的费用的建筑服务。
6.销售自行采掘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和以自行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自行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文件规定:“……
(一)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销售自行采掘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和以自行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自行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
(四)转让或者出租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旗)内的不动产;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预缴税款的具体操作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附件: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按照《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不含增值税)合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无需预缴税款。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附件: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
第九条 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当期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当期取得的预收款-支付的分包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预征率
纳税人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以结转下期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10.增值税法实施后,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实施?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文件规定:“……
(五)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下列文件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伍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伍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9.《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1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实物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12.《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和《财政部 科技部 民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有关研发机构适用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资格认定事项的通知》(财税〔2023〕32号)。
1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1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更新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
1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未来的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16.《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第一条。
1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